打破数据“孤岛” 以信用监管助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专家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国建设报》邀请青岛理工大学城乡建设信用和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冬对《目录》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发布《目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信用管理,公共信用管理应当界限清晰、目录完善、过惩相当。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年初牵头发布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基础目录》),对各领域13大类公共信用信息做出规范界定。以此为基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涉及本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细化梳理,发布了《目录》,其目的是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提供目录支撑。
归集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例如,在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开展重点行业信用评价,取得一些成效,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但仍有不足,存在信用数据“孤岛”、“信用不出省、市”情况,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其中,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因素。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目录》,将为建设覆盖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奠定基础。
问:《目录》中主要涉及哪些公共信用信息?
答: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共涉及9大类85项信息条目,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在日常监管中采集《目录》中信用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未列入的不可以作为公共信用信息来使用。
问:《目录》有哪些特点?
答:《目录》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原则,对于涉及市场主体切身权益的信用记录,严格落实列入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依据”。此外,本着审慎适度的原则,一些尚未达成普遍共识的,暂未列入本版目录。
《目录》涉及行业众多,85项信息条目看似不多,但涉及了“衣食住行”“安居乐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确实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目录》考虑了信用监管实际需求。例如,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个典型问题,就是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单一行政处罚难以发挥震慑作用,影响了政府公信力。《目录》列入建设工程抗震、城建档案、住房公积金等行业违法违规信息就是考虑这类情况。
问:除了《目录》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还应关注哪些信用工作?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在当前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时期,应完善信用监管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直在积极推进“两个基础”工作。一是加强立法。例如推动《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设立信用管理规定,研究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将为行业开展信用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夯实数据基础。国务院出台有关文件,要求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推动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通和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在持续推动有关项目建设,逐步实现数据统一归集共享。《目录》发布后,明确了信息的归集范围,提供了目录支撑。下一步,建议还应抓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平台,为信息归集共享提供平台支撑;编制发布统一的数据标准、系统标准,为归集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行业,其诚信经营对于建设“好房子”关系重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用好“信用”手段,特别是对部分取消了资质许可的行业,期待加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还应注意,信用不仅是工作抓手,还可以为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赋能,为其在市场推广、招投标、融资、保险、担保等领域授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公平发展机会,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问:《目录》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答:《目录》发布将更好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目录》清晰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界限,有效避免信用滥用问题。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后,及时、规范的信用修复也可以变为现实,“信用手段”将对构建诚实守信市场秩序发挥正向引导作用。
一方面,各地区及时、动态归集信用信息,有利于实现对关键行业、重点企业信用风险的动态预警,有利于及时化解、避免系统风险,实现“数据跑在监管前面,监管跑在风险前面”。另一方面,各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有利于以“信用信息流”为纽带串联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避免出现“管审批的不管监管,管监管的缺乏手段”问题,有利于构建“宽进、严管、重罚”的新型监管模式。
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有利于我国建设企业“走出去”。国内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有利于为实力雄厚、信用优良的中国建设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赋能。同时,在建设企业走出去的浪潮中“乘潮出海”,把中国信用标准推向国际、打破国外信用评级垄断。通过中国信用标准的国际化,既可以规范中国企业海外行为,又可以提升中国企业风险识别防范能力,提升其在国际竞争和纠纷处理中的话语权。
注:以上内容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文章链接地址: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gzdt/202407/20240730_779360.html,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不做任何商业用途, 如若图文资源侵犯您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